《研究生导师管理条例》

作者: 时间:2018-08-0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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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研究生导师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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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增强研究生导师的责任感,规范研究生导师管理,根据广州大学有关研究生教育管理条例要求,结合我院研究生培养实际需要,特制定本研究生导师管理条例

一、导师任职资格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治学严谨,学风正派,身体健康。

2. 政治立场坚定,学术方向正确,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合作精神,能够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关爱学生。

3. 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具有与其指导的专业方向一致的科研成果和课题,其具体要求应达到学校的标准。

二、招生与录取

1.导师有权利和义务参与并监督学科点研究生的招生与录取工作。

2.复试与录取。导师有权利和义务根据学科点的统一安排参加研究生的复试与录取工作;研究生的录取须经学科点导师讨论决定。

三、教学工作

1.导师对自己所担任的研究生课程要认真负责,必须有教学计划和讲义,学院和学科点有权对教师的教学文件进行检查,导师有义务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教师必须按照学校的规定,及时将有关教学文档输入广州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

3.导师上课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合理安排课时。一般不允许调课,如必须调课者,须提出调、补课方案,报学校研究生处审批、备案。

4.导师上课要负责课堂秩序的维护,对研究生到课情况进行登记,并作为课程成绩和论文答辩的重要参考。

5.鼓励教师对研究生课堂教学进行各种改革和探索,杜绝将研究生课堂教学变成本科生上课的延续。

6.导师负责组织自己所承担的课程的考试和评卷,并在该门课程考试后2周内将考试成绩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登记。

7.每位教师在同一层次同一专业最多只能承担2门课程。

四、指导与培养

1.导师对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思想教育全面负责。

2.导师负责根据学科点的培养计划制定研究生的具体培养方案。

3.导师负责对研究生学习的日常指导,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研究生的学习情况。

4.导师负责帮助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指导其学习和科研。

5.导师负责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开列出与其研究方向一致的必读书目,并检查阅读情况和效果。

6.导师负责帮助研究生确立毕业论文选题,指导其写作与修改。

五、论文答辩

1.导师对研究生是否达到培养标准,能否进入论文写作和答辩阶段具有决定权。

2.导师负责对研究生毕业论文做出第一评审,拥有否决权,对于质量不符合学位论文要求者,导师有权不同意该毕业生参加本次答辩。论文送交评审须经导师签字同意,凡未经导师签字准许送审的论文,不许送出评审。

3.导师必须回避自己指导的研究生的答辩。但导师对答辩委员会的投票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答辩委员会重新审议,如学科点不能协商解决,则报学院学位委员会仲裁。

六、导师考核要求

凡在我院担任研究生导师的教师,应当完成以下考核要求:

1. 每年至少在CSSCI及其以上收录期刊上发表论文一篇,以本人排名第一或研究生排名第一导师排名第二均可。

2. 每年具有市级以上在研课题或年均不少于五千元科研经费,且经费必须进入学校的科研账户;

3. 院外兼职导师每一学年应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在我院承担研究生的指导工作。

4. 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学校组织的抽查评审中,不得出现抄袭行为或不合格现象。

5.学院根据以上要求每学年末对所有导师考核一次,未达到其中任何一项相应要求的,下一年度将停止招收新的研究生,直至满足以上相关所有要求为止。


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01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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