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本科优秀考生奖励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6-08 点击数:

广州大学本科优秀考生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吸引更多高素质考生报考我校,配合高水平大学建设步伐,进一步提高我校的生源质量水平,学校决定在普通高考招生录取中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考生给予奖励。

第二条:奖励在普通高考各批次院校志愿中填报我校并被录取的高分优秀考生。具体如下:

(一)、广东省高考文化成绩文科排位前0.1%(含)、理科排位前0.6%(含)的考生或省外文、理科高考文化成绩排名前0.1%(含)的考生,可申请10万元优秀考生奖励金。

(二)、广东省高考文化成绩文科排位前0.25%(含)、理科排位前1.5%(含)的考生或省外文、理科高考文化成绩排名前0.2%(含)的考生,可申请5万元优秀考生奖励金。

(三)、广东省高考文化成绩文科排位前1%(含),且平行志愿第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理科排位前4%(含),且平行志愿第一院校志愿(A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或省外文、理科高考文化成绩排名前0.5%(含)的考生,可申请2万元优秀考生奖励金。

第三条:优秀考生奖励金与学校其他新生奖励金不可兼得,按获得的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第四条:优秀考生奖励金实行申报审批制。新生入学第一个月内,由符合奖励条件的学生填写《广州大学优秀考生奖励申请表》并提供志愿填报表证明材料进行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考生本人自动放弃,学校不再接受申请。

申请材料经学院汇总报送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由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并对通过审核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奖励。

第五条:对获得奖励金,但在报到一年内无正当理由退学的考生取消奖励并追回奖励金。

第六条:对伪造资格证明材料取得奖励金的考生除追回奖励金外,按学校相关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每年的优秀考生奖励金名单由招生部门负责核查提交,由财务部门设立的相关经费中支出。

第八条:本办法由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9年9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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