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性时代的“档案困局”

作者: 时间:2018-05-03 点击数:

在事业单位与机关单位,人事档案长期以来是公务员的“命运之符”,个人的调动、入党、提干、升迁、晋级、评职称等都密切相关。

种种迹象表明,中国现行人事档案制度已无法适应时代转型和社会进步的需要,其弊端与缺陷越来越明显。

传统的人事档案制度是否已近黄昏?普通人员的人事档案是否还有必要保留?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就此专访了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陈潭教授。

流动性时代的人才壁垒

记者:我国的人事档案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该制度对社会发展有何重要作用?

陈潭:人事档案制度是一项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基本工具,是一个国家致力于稳定、秩序和有效管理所实施的公共人事派生物。它是单位制度、干部管理制度、身份制度的副产品,是实现政治管理、经济配给和社会管理的工作技术。

在计划经济年代,它有效地型构了公共人事管理的人事技术、组织规约和身份记忆,成为个人、组织、国家链条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人事档案制度自20世纪50年代产生以来,作为一项常规性的公共政策工具对中国的信用建设、干部管理、国家安全、福利分配等方面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制度性贡献。

记者: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在此背景下,您如何看待中国当前的人事档案制度?

陈潭:1949年以来,中国为了利用有限的资源推进现代化建设并同时实现高度的社会控制和社会整合,实行了严格的“单位制”。

生活在单位制下的人,基本上是以单位作为其生存的原点,生活所需的一切资源,只能在单位中才能得以满足。单位作为“小福利国家”,向单位人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福利保障,由此发展出来的传统人事档案制度也依此而生。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纵深推进,传统人事档案制度的身份性和体制性弊端显露无遗,“死档弃档”“虚假档案”“人档脱节”、“档案克隆”等现象日益增多,二元化人事体制结构所形成的“人才壁垒”“单位封闭”“制度交易”“身份阻隔”等负功能愈加显现,在一些人的心目中人事档案已经沦为“鸡肋”—食之无味却弃之可惜,制度性生存愈发尴尬。人事档案制度成为流动性时代除户籍制度外的又一个人才壁垒。

改革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

记者:伴随问题的出现,改革呼声不断高涨。我国人事档案改革呼声是么时候出现的?现在是否具备改革的各项条件?

陈潭:作为官本位意识和计划经济体制的特有产物,作为单位制下一种强有力控制的不对称的典型政治化符号,当下中国人事档案的信任赤字在不断扩大,改革的呼声也随之产生。

2005年,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中国人才报告》就提出,我国人事档案制度改革举步维艰,大大落后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整体进程。

我认为,当下人事档案制度变革函数还缺少相当多的变量,比如强烈的“导火索”、利害相关人的持续诉求、媒体的广泛注意力、意识形态压力等。更为主要的是,任何一项制度变革都会经过“思想斗争”“利益阻止”以及沉淀成本的考虑。干部档案、企业职工档案、流动人员档案以及学生档案牵涉到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劳动部门、教育部门和综合档案部门等多个组织,多头管理下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

尽管《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流动人员的档案由人事部门下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但为了“分得一杯羹”,劳动部门的职介中心、各行业成立的人才中心、外企人才服务机构以及教育部门的就业分配和留学服务机构等,都参与到利益的争夺当中。一些地方的人事部门和劳动部门还以各自掌管的户口派遣、职称评定、失业登记、社保办理等权力,为争夺档案托管撑腰。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劳动部门等的档案管理专职人员配置以及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的从业人员都不愿意“革自己的命”,人事档案制度变革的系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可以想见。但是,不论如何,人事档案制度变革的趋势是不可逆转的。

记者:您认为人事档案制度需要如何改革?

陈潭:信息记录才是人事档案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功能。这种以信息记录为主形成的档案材料,将是真正了解个人的依据和载体。加强信息的真实记录和进行规范化的管理,不仅能增强公民的档案意识,还能提高档案的使用频率,更能显示它的价值。而档案价值越大,人们对档案也就会越发重视。

人事档案制度改革必须突出人事档案的公共服务功能,从而改变原有的政治化管理和身份依附关系;须强化人事档案的信用管理功能,从而避免当前的制度危机和管理困境。人事档案制度改革需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开展具体工作:

第一,明确人事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强化契约化管理。公共人事管理必须明确公共权力机构与公共事业单位人员的公共雇员地位,取消原有的干部身份,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称。要通过不断完善《公务员法》,逐步在公共领域推行契约化管理制度。

第二,建立人事档案信息数据库,实施电子化管理。要建立全国联网的、公开的、可检索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对不涉及个人隐私和国家机密的人事档案信息进行数字化、电子化处理,制作人才档案信息库,可以作为开放式的人才信息网络平台的主要信息源。人事档案管理的电子化意义就在于采信真实、规范管理、节约成本、减少风险、建构信用。

第三,建立人事代理制度,推动社会化管理。各社会组织在平等享有人事档案服务的同时,必须承担定期向人事档案管理中心送交其所使用人员在使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档案数据,由人事档案管理中心进行整理后向社会公开。

第四,建立社会征信体系,健全法治化管理。

向“信用档案”转化

记者:制度的改革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在人们要求改革人事档案制度的时候,修改档案法呼声也开始出现。您认为,档案法是健全法治化管理的主要问题吗?

陈潭:我国现行的档案法于1987年颁布,1996年进行了修改。随着社会的发展,档案主体的多元化,档案载体的多样性和群众对档案信息的新需求,尤其是信息化进程的迅猛发展,导致档案法的一些规定与当前档案管理的要求很不相适应。

比如,档案法只规定了在国家档案馆毁损、丢失国家所有档案的处罚,而损毁、丢失档案的违法案件大都发生在机关档案室,很难依法给予处罚和保护。还有,以数字化形式出现的电子档案份额在不断增加,这就需要加强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管理。

记者:在目前条件下,我国档案法最需要解决的是什么问题?

陈潭:我认为,修改档案法最迫切的是建立社会征信体系。我们要把现行人事档案所具有的“政治管理性档案”特点逐步转化为“信用档案”。为此,必须实行个人资信档案登记制度,建立主要包括个人基本履历、履约能力、履约诚信状况、社会责任意识、不良记录等方面信息的实时和历史的信用档案;大力扶植和监督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使信用管理机构或专业公司能够合法、真实、迅速、完整、连续、公开地获取用于制作企业或个人资信、信用的有关数据,并允许合法地传播或经营经过处理的征信产品。

信用管理行业范围应当包括企业资信调查、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资产调查和评估、市场调查、资信评级、商账追收、信用保险放心保)、信用管理顾问、通过电话查证票据服务等。所以,还应当制定《社会信用法》《公正信用报告法》等,规范企业和个人行为,引导市场主体诚信交易、守法经营、有序竞争。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记者: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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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Nov 6, 2013 10:16: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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