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院长陈潭接受《方圆》杂志采访

作者: 时间:2018-05-03 点击数:

11月10日,陈潭教授就“贪官”再就业话题接受《方圆》杂志记者汪文涛的采访,陈潭教授认为,对“贪官再就业”的认识要一分为二,既要警惕“贪官”的超速复出和重操旧业,又要对真心悔过的“官员”给予合法合理的就业机会。“要客观、理性对待贪官再就业的问题,对于贪官本人而言,‘有犯罪记录’的标签使他们面临多重困境,家庭成员的‘冷言冷语’,周边人群的‘有色眼镜’,自身怀有的自卑心理,这些因素都阻碍着他们回归社会的进程。” 陈潭表示,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和和谐社会的建设者,国家有必要从技能培训、工作介绍、心理辅导、生活保障等方面对“贪官再就业”行为作出政策引导与扶持。

附录:贪官再就业现象调查

记者:汪文涛;来源:《方圆》杂志总第331期,2012-11-22

对“贪官再就业”的认识要一分为二,既要警惕“贪官”的超速复出和重操旧业,又要对真心悔过的“官员”给予合法合理的就业机会。

11月的北京,初冬乍寒的天,冷得难受。57岁的王女士奔波在前工作单位和街道之间,还在为她的养老和医保做着努力。两年前,因犯受贿罪,王女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从此,被周围的人扣上了“贪官”的帽子。

王女士有些羡慕几个月前网上被炒得沸腾的“阜宁缓刑官员入编事件”的当事人,尽他们被网友和媒体责难为“荒谬”,但却解决了饭碗问题。

在西方国家,刑满释放、保外就医以及处于缓刑期的人员被统称为“出狱人”。对于出狱人再就业,本来就已经是一个难题,但倘若出狱时还顶着“贪官”的帽子,就更是难上加难。

无医保,无养老

王女士原系北京市丰台区某医院检验科主任,18岁时便在该医院工作,39年工龄,2003年“非典”时,坚持在工作一线,受过表彰。用同事的话说,“一辈子兢兢业业”。但在2007年,医院在购买医疗器械时,王女士“暗示”医院采购部门优先购买了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医学仪器,后该公司负责人为了感谢王女士,提出负责王女士全家去海南旅游的费用。一年后,该公司负责人给了王女士两万元“旅游费”。

2009年9月,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被纳入治理商业贿赂的对象,王女士随之案发,这两万元的“旅游费”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受贿”。

被司法机关羁押期间,王女士于2010年1月9日达到退休年龄,医院按照王女士案发前工资固定部分的85%每月发放王女士2150元生活费。2011年3月24日,因为头顶“贪官”的帽子,医院解除了王女士的劳动聘用关系,停发对其一切待遇。“假如没有这档子事,退休后我每月可以领到退休金,公费医疗可以转为医疗保险,现在医院开除了我,什么都没有了。”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王女士很后悔。

更让王女士尴尬的,医院解除了王女士的劳动聘用关系后,想把王女士的档案转到王女士所在的长辛店街道办事处,但街道不接收。街道不接收的“理由”在于,王女士现年57岁,已经超出劳动年龄(女16—55岁),依据“京劳社就发[2001]263号”文件,王女士档案无法转到丰台职介中心存档,丰台职介中心也不予接收王女士本人档案。

按照北京本土惯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每年交纳960元,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每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但长辛店街道认为,王女士之前所在的长辛店医院是事业单位,不参加养老保险,其39年工龄无法视同缴费,而且王女士已经超龄,无法参保,因此无法享受此项基本待遇。

“我在医院工作了一辈子,医院开除了我,我什么都没有了,不能享受职工正常的退休待遇,无法参加医保。现在连档案都转不了,即使我想再谋出路,哪个单位还会接受我?以后我老了、病了,连最基本的养老和医疗保障都没有,我可怎么办?” 谈到未来,57岁的王女士对着《方圆》记者哭得稀里糊涂。

问题的另一面:担忧二次腐败

但王女士的对于“阜宁缓刑官员入编事件”的看法,却并不能得到大多数网友的认同。7月30日,知名网友周筱赟在网上爆料,“江苏盐城阜宁县政府下发文件,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安置61名缓刑期满的贪官重入编制甚至‘吃空饷’,人数多达61人!”

这份爆料现身不久,迅速蹿红于网络,被网民大量转发。

有细心的网友将近年来一些问题官员“重出江湖”的消息进行了罗列,并发出了尖锐的追问:“在就业形势颇为严峻的今天,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岗位还相当抢手的情况下,究竟是谁如此热衷于将这些被判刑原公职人员当做宝贝加以重新起用?难道我们这个泱泱大国真的领导人才奇缺,非要在落马的贪官里寻找人才?”

然而,《方圆》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一些低级别、甚至无级别的职务犯罪人员刑满释放后,背负着“贪官”的道德包袱,再次工作谋生的机会远比一般刑满释放人员还要低。“腐败犯罪人也与普通犯罪人一样,有再就业的权利。但个人观点认为不适宜再回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行列。”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罗猛表示。

“民意是面镜子。民众对贪官刑满释放后的去向并不关心,不过,民众对于贪官再次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情感愤慨是自然的,因为这些官员的‘东山再起’并不是通过民主或者法制的正当渠道来实现,民众只能以社会舆论和社会监督的方式来表达对官场这种不正常现象的不满。”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告诉《方圆》记者。

出狱的贪官究竟该何去何从?预防官员期权腐败的实现,和保障他们再就业权利,已经成为一个硬币的两面。

打问号的“新弱势群体”

“职务犯罪人员出狱后,如何重新顺利回归社会,这是一项复杂而又棘手的难题。”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驻丰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干警领队刘克志接受采访时表示。

刘克志作过一项调研,截至2012年2月29日,在丰台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当中,具有“原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达52人,其中男性40人,女性12人,平均年龄52岁。52名“原国家工作人员”目前基本处于“失业在家”状态,在进入社区矫正后的基本生活需求难和就医治疗难等问题日趋显现。

“按照国家现行的相关政策,这部分职务犯罪人员的人事档案不能进入人才职介中心存档,这也就意味着这类人员不但再就业有障碍,而且还无法享受正常人的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制度。这部分人中,已经不少人进入60岁以上高龄,年老多病,家庭关系日趋紧张,甚至有一部分人多次到中央及北京有关部门进行上访反映自己的诉求,给社会稳定带来了影响。” 刘克志指出。

“我不知道用‘新弱势群体’这个词来形容刑满释放的职务犯罪人群是否恰当。” 结合工作中的实践,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驻丰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干警曹坤向记者表达了这样的看法,“相对转业军人、大学生等就业群体,甚至是普通刑满释放人员,职务犯罪人群在经济上有落差,思想上有包袱,人格上受歧视。”

“以丰台区为例,52名职务犯罪人员目前大都生活困难,找不到工作,不少人穷困潦倒,连基本的生存都难以为继,从回归社会的角度,给他们一个平等的就业平台十分有必要。” 曹坤认为。

据悉,为了真实了解职务犯罪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就业和生活状况,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于2011年12月底,对辖区56名回归社会的职务犯罪人员进行了几个月的跟踪调研,并制作了相关的课题调研报告。

“挑选出的这56名职务犯罪人员,具有广泛性和针对性,有省政府原办公厅巡视员、某区政府办公室原副主任、制药厂原厂长、房地产开发公司原总经理、建材公司原老总、医院原副院长等,56名职务犯罪人员在案发前的工作领域和职务各不相同。”

课题组负责人、鼓楼区检察院检察官吴建明告诉记者,从该院调查的统计结果看,56名回归社会的职务犯罪人员,呈现出“两基本”状态,即基本已经脱离原单位,基本生活无保障,特别是犯罪之前系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判刑后一切 “归零”,无生活来源。

贪官“再就业”已呈现分化趋势

“当然,杜绝贪官再当公务员并不意味着反对贪官‘再就业’。相反,对于那些出狱后没有或者不依靠特殊关系再就业的官员,其正常的就业与生活不应当受到歧视。”

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陈潭强调,对贪官“再就业”的认识要一分为二,既要警惕他们的“超速复出”和“重操旧业”,又要对真心悔过的人给予合法合理的就业机会。

贪官出狱后究竟该做些什么?其实,这是其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如果从就业类别上划分,“重返公务员队伍”只是贪官“再就业”的一个渠道。

据《方圆》记者观察和不完全统计,就当前社会而言,贪官“再就业”现象已出现分化,贪官“再就业”现象五花八门,既有“东山再起者”,也不乏生活滋润的“成功转型者”,但更多的贪官在出狱后成为了不折不扣的“失业”者。

老金(化名)原系北京某国有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 2007年因伙同他人贪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因在监狱认真悔过,积极表现,今年6月20日,老金获假释提前出狱,接受社区矫正。

“以前的单位效益好,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大部分费用由单位承担,自己交小部分,案发后我被‘双开’,单位不再承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费用,现在想补交这些费用,都没有衔接机制,连看个小病都很困难,需要自费。” 老金无奈地告诉记者,由于没有工作,自己现在是“零收入”,生活费用完全依靠爱人工资的资助。

老金年轻时曾经通过考试取得了《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出狱后,他原想依靠这“一技之长”再找些对口的岗位就业,然而面试时,多家用人公司均需老金出示“无犯罪记录证明”或以“有犯罪历史为由”拒绝了老金。

“像我这样有犯罪记录的人,再就业感觉特别困难,处处低人一等,没有同等的就业平台。” 老金感觉,自己已经被社会抛弃,每天只能“坐在家中维持生命”。

“单位人”体制的影响

“刑满释放的官员,无疑是一个十分特殊的群体。”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我国《公务员法》出台前,对于刑满释放的原公职人员,很多地方的做法都深受“单位人”管理体制的影响。

据乔新生介绍,所谓“单位人”体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一个产物,“单位人”个人的命运与单位紧紧联在一起,单位员工的生老病死都由单位负责,大多数员工在一个单位“从一而终”,很少有人员流动。

早些年,乔新生曾在湖北省的一些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调研后发现,对于犯罪的公务员在刑满释放之后,许多单位出于人道原则上并不排斥这些人回原单位工作。“这些人通常在回机关后从事后勤、打杂等一些非业务工作,或者到下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再谋岗位”。

“这种行政单位或者事业单位非公务员化的做法,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工作,解决了某些社会稳定问题,但却在客观上给我国公务员体制改革带来了许多麻烦。许多人通过考试的方式都无法进入行政机关工作,而刑满释放的公职人员由于犯罪之前的特殊身份,可以重回行政机关工作,这对于那些奉公守法的公民来说缺乏公平。” 乔新生说,江苏阜宁县政府的做法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在西方一些国家,有所谓的‘旋转门’制度,即政府官员如果竞选失败或者辞职之后,可以立即到企业去工作。这种特殊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政府官员的能上能下的问题。但是,如果政府官员涉嫌腐败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之后到企业担任职务,那么将涉及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在国外,因贪腐等因素离职的公务员在从业选择上,面临着严格的法律限定。 据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陈潭介绍,在加拿大,公务员离职一年期限内不得“在曾有直接工作关系或重要官方关系的实体的董事会中任职或受雇于该实体”;在日本,受惩戒免职处分者两年内不能进入公务员队伍,不得到离职前五年期间与工作岗位关系密切的企业任职;在英国,累犯者将永远不得担任任何公职。

贪官能否再当公务员

应该说,不同的“再就业”渠道,决定了社会公众对刑满释放职务犯罪分子回归社会的接受程度。

“应当杜绝贪官再次进入公务员序列,有道德和法律污点的人不能从政。”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我国《公务员法》已经有明确的规定,要求公务员“具有良好的品行”、“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公务员法》还明确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大多数学者对于这个问题表现出同样的深恶痛绝。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陈潭就认为 “阜宁刑满释放官员吃空饷事件背后所反映的,就是官员起复传统的现代改良,官场潜规则的前台显化,‘期权腐败’的限时兑现和问责失灵、法治失效的现实表达”。

“江苏省阜宁县专门发布政府文件的做法,是一种权力病态的表现。这些被判刑的原公职人员重新被起用,究其原因,不外乎劣质的官场文化使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分析说。

“被判刑的原公职人员原本就是掌握各种权力的人物,落马之前建立起细密的关系网,在长年的经营中形成了上下相孚的局面,上级赏识这些人,因为过去得到过他们的好处或者欣赏其沟通的能力,下级拥戴这些人,因为曾经得到过他们的提拔或受过他们的恩惠,因此,被判刑的原公职人员再次被起用,是劣质官场文化的一个丑陋表征。”

张建伟介绍,我国在九十年代曾兴起过一些“能人犯罪法外开恩”的恶例,现在此风又借贪官再就业的噱头卷土重来,这表明社会中某些执掌权力领导的基本道德观念已经堕落。

“官场本来就遵循着‘烂苹果’定律而存在,一个苹果腐烂了,如果不及时拣出,其他苹果也随之腐烂。被判刑的原公职人员作为烂苹果被拣出,其他苹果却对其腐烂不以为然,产生同情与怀念,甚至动用公权力保障贪官再次进入公务员群体,这是正气不彰的表现。” 张建伟说。

“美国反贿赂时所追求的主要效果不是一定要对受贿公务员个人科处多么严格的刑罚,而是首先要把受贿公务员从国家权力中清除出去。可以说‘政治效果第一、刑事效果第二’是其特征。”罗猛介绍说,“但是,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刑罚以后党纪、政纪处理的衔接并不好,使得对于腐败行为的打击效果大打折扣,一方面是行为人所在单位没有按照党纪、政纪规定进行处罚,另一方面是处罚不恰当,比如应该给予较重处罚的却给予了较轻处罚。”

期权腐败的可能性

学者们对于贪官重返公职的强烈反对,来源于对期权腐败可能性的担忧。

期权腐败是近年来衍生的一种新型受贿模式,指官员利用手中权力,以各种手段为他人谋取利益;“回报”并不立竿见影,而是根据私下“协议”待其退休或离职后才以各种形式兑现。因与期货交易异曲同工,故此得名。典型的如宁波象山曝光的有出狱官员收取“坐牢补偿费”的事件。

“在现实社会中,不少犯罪的官员确实在位之时积累了大量的人脉资源,而中国又是一个几千年的人情社会,所以官员利用其以往的关系人脉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难以避免的。”罗猛指出。

“还要警惕贪官再就业过程中的‘二次腐败’现象。” 胡星斗有些顾虑地告诉《方圆》记者,当下,一些贪官在出狱后,进入企业化身“顾问”、“高管”,利用自己以前在位时的人脉资源,充当企业和政府之间的“牵线人”,一方面拿着企业的高额薪酬,而另一方面为各种贪腐丑行“搭桥铺路”。

“国家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时,有必要明确规定贪官刑满后五年内不得在原来主管的行业领域内就业;对于有权时不图回报、下台后享受回馈的期权腐败等行为也应当予以禁止。” 胡星斗建议。

对此,陈潭亦有同感。他认为,预防和打击贪官再就业过程中的“二次腐败”,须强化行政、司法、社会等多元化监督。“一要制定完备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贪官复用的条件、时间及职位,详细规定复出申请、复出公示及复出任职适用等细节。二要遵守离职公务员从业限制原则,打击影响力交易等行为,从严、从重惩治贪官贪腐的累犯行径。”

理性地对待“贪官”再就业

“法律是以惩戒为手段来教化大众的,但惩戒不是万能的,它无法完全防止犯罪的再次发生。要减少犯罪,实现社会和谐安定的目标,不仅仅需要用刑罚的手段来惩罚罪犯,还需要以人为本,给回归社会的职务犯罪人员以基本的生活保障,感召感化他们不断改造自己,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安定因素。”吴建明认为。

“我想有两点是应该注意的,一是,社会,特别是国有单位不能趋同,对这些人的过去容忍,使这些人在国有单位再就业,如果这些人有知识技术,可以凭借这些知识技术自己创业;二是,这些人不能采取犯罪的手段去再就业,如果涉及犯罪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罗猛说。

对于贪官再就业面临的困难,吴建明建议,相关部门应人性化考虑,“针对职务犯罪人员年龄偏大、身体偏弱、在犯罪前较少从事体力劳动的特点,对适龄的和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人员,有必要进行一些岗前培训,以增强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与劳动技能,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解决这一后顾之忧。”

“让贪官重获新生、走上正道,这不仅是司法部门面临的重要任务,更是全社会应该思考的问题并积极参与的事情。”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陈伟认为,对于回归社会的职务犯罪人员,国家应当根据其身体状况及其所掌握的技能引导其自谋职业,对于那些刑满释放后通过合法正当的就业途径获得成功的人员,国家应当支持和鼓励。

“要客观、理性对待贪官再就业的问题,对于贪官本人而言,‘有犯罪记录’的标签使他们面临多重困境,家庭成员的‘冷言冷语’,周边人群的‘有色眼镜’,自身怀有的自卑心理,这些因素都阻碍着他们回归社会的进程。” 陈潭表示,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和和谐社会的建设者,国家有必要从技能培训、工作介绍、心理辅导、生活保障等方面对“贪官再就业”行为作出政策引导与扶持。(感谢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和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提供相关的调研素材)

时间:Nov 26, 2012 9:29: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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