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大 学 文 件
广大〔2018〕145号
广州大学关于印发《广州大学学分制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和《广州大学学分制收费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广州大学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广州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18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大学
2018年8月24日
广州大学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为推进学分制改革,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的意见》(粤教高〔2014〕5号)和《中共广州大学委员会 广州大学关于加强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广大党〔2017〕3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分制是以选课制为中心,以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状况的计量单位,并按照学分进行教学安排和学籍管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 学分制旨在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与积极性,增加学生在学习上的自主权,实现因材施教,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三条 学分制下的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第四条 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申请提前或延迟毕业。学校普通本科专业的基本学制为4年(部分专业为5年),在校学习年限为3-7年(5年制专业为4-8年)。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如提前修满所学专业要求的规定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五条 学校课程设置按修读要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其中,必修课是保证实现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的基本课程和环节,学生应修读完专业课程计划所要求的全部必修课;选修课是指为拓宽专业知识面、增强专业适应能力和个性发展需要而开设的课程。
第六条 不同专业根据培养目标和学科专业特点设定毕业学分,学生须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修完成所有课程教学环节和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
第七条 实行学分计量制和学分绩点制。
1.学分计量制
学分是表示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分的最小计量单位为0.5。原则上,课内理论教学16学时为1学分,课内实验、实践学时及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32学时为1学分;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原则上1周1学分。学分设置规定由教务处依据相关规则确定。
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必须进行考核。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在百分制≥60分、五级制及格(含)以上,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和学分应同时记载,并归入学生档案。
2.学分绩点制
学分绩点是表示学生学习“质量”的计量单位,是学生奖学金评定、各类评优奖励、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提前毕业、推荐免试研究生、学位授予等的重要依据。
(1)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 |
成绩 |
≥90 |
≥85 |
≥82 |
≥78 |
≥75 |
≥71 |
≥68 |
≥65 |
≥62 |
≥60 |
<60 |
<90 |
<85 |
<82 |
<78 |
<75 |
<71 |
<68 |
<65 |
<62 |
对应 绩点 |
4 |
(成绩-60)/10+1 |
0 |
五级制 |
成绩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D- |
F |
对应 绩点 |
4 |
3.7 |
3.5 |
3.2 |
2.8 |
2.5 |
2.1 |
1.8 |
1.5 |
1 |
0 |
成绩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
对应 绩点 |
4 |
3.5 |
2.5 |
1.5 |
0 |
(2)加权平均成绩(简称加权成绩),以学生所修课程成绩分别乘以对应课程学分之积后求和,再除以全部课程学分之和,公式如下:
加权成绩=Σ课程成绩×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
(3)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计算公式为:
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4)以学生某一时期所得全部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即为该生同期的加权平均绩点(简称平均绩点),公式如下:
平均绩点=Σ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
退选课程不参与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第八条 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数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其他关于毕业条件要求,经学校审核批准,准予毕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选课与修读
第九条 学生可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自己的学习能力自主安排学习进度,对于必修课,逐步实施自主选教师;对于选修课,试点实施自主选课程和教师。
第十条 学生选课应按照课程前后衔接关系进行修读,并避免各门课程上课时间的冲突。每个学期最多修读课程总学分不超过35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在与学校正式签订校际合作交流及学分互认协议的高校或慕课等开放式网络学习平台修读课程获得的成绩和学分,经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审核认定后,可转换为本校课程成绩和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选报下学期课程。学生选定的修读课程,前2周为试修期,试修期内对不满意的课程可自行退选,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前期已修读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及以上,且学业成绩排名在专业前10%的学生,每学期可向学校申请免听不超过6 学分的本专业非集中性教学环节课程,报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审核,教务处审批后执行。学生须参加免听修读课程的考核,以考核成绩为该门课程总评成绩记载。
第四章 课程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与考查,按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方式进行。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方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前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教务办提出申请(因病要附上医院证明),经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缓考。
第十六条 学生修读必修课考核不及格的,有1次补考机会。其中,军训课,单独开设的实验、设计、实习等实践性课程,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组织补考,必须重修;选修课程不及格的,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其它课程。
第十七条 达到学习年限上限的学生,最后一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不再给予补考。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注册选课制。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广州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的学分即可毕业。提前毕业者,须在毕业学期的前一学期向学院提出申请,以便安排毕业论文、学籍注册等事宜。
第二十条 实行主辅修制,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学习能力修读辅修专业。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前提下,其修读的辅修专业如达到要求,可获辅修专业证书;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前提下,其修读的辅修专业如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可获辅修专业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实行学业预警制,强化对学生学习进度、学业动态的引导、监控和督促,及时向在学业、学习中出现问题及困难的学生发出学业预警,以采取针对性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对在规定学制对应的学年度,所获学分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3/4的学生,发出学业预警。
第六章 学分收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分制收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学分学费是指在标准学制内,以正常完成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应修最低学分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内确定的每学分应收取的费用;专业学费是指在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内扣除学分学费后,对不同专业学生每年收取的学费。
第二十三条 学分制收费标准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学生按培养计划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之和不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额,学年学分制的收费标准以广东省物价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学费先按所学专业的学年制学费标准收取,学生每学年应交学费等于学年制学费减去上一学年学费的结算额。
学生缴纳学费后即取得注册学籍,所选课程方可生效。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学生处审核同意缓交学费后,可准予注册,先行选课,待缴清学费后,所修课程成绩给予确认并记载,否则成绩不予确认。
第二十五条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照实际学习年限缴纳专业学费。
第二十六条 在办理毕业(结业、肄业)手续之前,学生须结清在校期间全部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方可取得毕业(结业、肄业)资格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级全日制本科生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州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完善学分制,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第三条 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选课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学分制收费由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组成。
学生按培养计划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之和不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额,学年学分制的收费标准以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本办法中收费指专业学费和学分费用,其它如第二学位、辅修、重修学分学费、住宿费、考试报名费等由相应的管理规定另外计收。
第二章 收费标准与方式
第四条 学分学费是指在标准学制内,以正常完成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应修最低学分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内确定的每学分应收取的费用;专业学费是指在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内扣除学分学费后,对不同专业学生每年收取的学费。
第五条 学分制学费计算的基本公式:
(一)学分制学费总额=专业学费标准×标准学制+每学分学费标准×应修最低总学分数
(二)专业学费标准=(专业学年制学费总额-应修最低总学分数×100)÷标准学制。
(三)学生完成学业时间少于标准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减少的月数和每学年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学生完成学业时间多于标准学制时间的,学校按所修学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并按实际在校月数和每学年10个月的时间计算收取专业学费,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六条 学分学费实行全校统一标准,每个学分100元,不足1个学分的部分按实际的学分×100计算。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学费先按所学专业的学年制学费标准收取,学生每学年应交学费等于学年制学费减去上一学年学费的结算额,具体计算公式:
(一)上一学年学费结算额=上学年已交学费-上学年专业学费-上学年学分学费
(二)本学年应交学费=学年制学费-上一学年学费结算额
学生须在新学年开学初缴纳本学年学费后,方能予以注册,取得选课资格。
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学费者,办理缓缴学费申请后,可先行选课,待缴清学费后,方可注册,并记录课程学分。
第八条 每年的4月下旬教务处以适当方式公布学生主修专业当前学年的学分制学费缴纳情况(包括已交学费、所确定的课程学分明细、应收学费、结余等),5月15日前受理学生异议。5月底将每位学生当学年需要收费的主专业总学分数报送财务处,纸质版签字盖章(电子版同时报送)。
第九条 教务处每年4月底前将每位毕业学生需要收费的主专业学分总数报送财务处,纸质版签字盖章(电子版同时报送),作为财务处计收学费的依据,财务处根据学生在校时间及实际修读总学分数,按多退少补的原则结算学费。
第十条 所选(修)学分指选课时确定的课程学分和,与课程考核合格后所获学分、已获学分等为包含关系。
第十一条 重修、复修课程的学分学费须重新缴纳,学校给予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学生一次免费补考机会(集中性实践环节或实践课程等除外)。学生补考后对成绩仍不满意的可重修或复修该课程;选修类课程不及格可重修原课程或改选其它同性质课程,并缴纳原课程或改选后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 学生在与学校正式签订校际合作交流及学分互认协议的单位修读课程所获得的成绩和学分,学校按相关规定给予认定。
第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免修的课程,该免修课程不缴纳学分学费;免听不免考获取学分的,需缴纳该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四条 学生多修所学专业培养计划规定毕业所需最低总学分之外本专业的其它课程或其它专业的课程,只计收相应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五条 学生选定的修读课程,前2周为试修期,学生在试修期内对不满意的课程可自行退选,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试修期以后退选课程的,全额收取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三章 学籍异动收费细则
第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如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学校自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专业学费,差额实行多退少补。同时,学生须按转入专业的毕业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学分,并按转入专业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原专业已确认的课程学分学费不予退回。
第十七条 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和复学。
(一)学生休学时有欠费的,应缴清欠费才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二)学生休学未办理退宿手续的,休学期内的住宿费照常缴纳;
(三)学生因病、创业等原因休学或因参军入伍保留学籍期间,不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如已缴纳,可比照退学退费的规定退还有关费用(其中参军入伍学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学费在8000元/学年标准以内全额退还所缴学费);
(四)休学期满继续学习的,按随读年级和专业标准收取学费;
(五)复学按实际修读月份数计算专业学费(每学年按10个月的时间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收取专业学费;
(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收取学费,复学后按所就读年级和专业标准收取学费。
第十八条 退学、转学等原因学业变动的。
(一)学生因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学业的,按每学年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不再继续学习期间的专业学费,在校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教务处需要在学生离校申请上写明或打印学生累计学分学费总数供财务处计算学费,学分学费按实际选修学分情况多退少补;
(二)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或在该学年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终止学业的,学校应退还所缴学费的90%;
(三)弄虚作假、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
私自离校以及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被退学、开除学籍以及因学
术诚信等问题被学校撤销学位的,不退还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四)学生在校期间因故死亡的,全额退还当前学年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五)学生从其他学校转入我校学习的,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收费,学年中间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按月计收当年的专业学费。专业学费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十九条 编入新年级。按随读年级和专业标准收取学费。
第二十条 交换生。按合作协议参加国内外交流学习的学生(交换生),按学校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无特殊规定交换学习期间需缴纳我校的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所认定学分缴纳。
第二十一条 结业生。结业学生在结业返校重修学年内无须缴纳专业学费,但须缴纳其返校重修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四章 学费减免、缓缴、申请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学费减免的,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符合学费减免情况的,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并签字盖章,报学生处审批后由学生处送财务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家庭困难或其它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缴纳学费的,应申请缓缴。申请缓缴学费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广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并提供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经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报学生处审批后,由学生处统一报送教务处。
第二十五条 《广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缓交学费申请表》应注明缓交学费的金额、期限,缓交期限一般不超过当学年第一学期期末,学生应在缓交期限内缴清费用。
第二十六条 具有广州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广州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申请助学贷款。获得助学贷款资格的学生名单由学生处统一报送财务处。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助学贷款未获批准或贷款金额小于应交学费的学生,由学生处进行催缴并统一报送名单至财务处,学生应申请学费缓交且在当学年第一学期期末缴清学费。
第五章 欠费催缴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处负责督促各教学单位做好学生按时缴费工作和欠费催缴工作,如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缴费的,可申请缓缴。
第二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在学生处组织下做好本单位学生按时缴费工作和欠费催缴工作。毕业学期学生的学分费用结算在学生离校前完成补缴或退费。
第三十条 在校期间未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应缴费用且未及时办理缓缴学杂费手续,以及未在缓交期限内缴清欠费的学生按以下处理:
(一)不予注册;
(二)取消当学年评优评奖资格;
(三)毕业年级的学生,未缴学费学年所获成绩不予确认。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收费办法适用于2018年起入学接受普通本科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和学生处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大学办公室 2018年8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