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本科生课程修读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8-08-24 点击数:

广  州  大  学

教务〔2018〕187号

广州大学本科生课程修读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学分制改革工作,学生应根据修读专业的培养方案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安排学习进度,按要求修读课程。

第二条 根据《广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8月修订)》学生课程修读分为正常修读、免修、免听、重修、复修等五类。

第三条 学生须完成学籍注册后方可通过选课取得课程修读资格。

第二章  正常修读

第四条 正常修读是指学生依据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首次取得某课程修读资格,并参与该课程教学各个环节的课程修读方式。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正常考核:

(一)旷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计划学时数四分之一;

(二)缺课(含旷课或请假)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计划学时数三分之一;

(三)平时欠交作业或不参加实验累计达到总数三分之一;

(四)作业或实验报告抄袭情节严重。

有上述情况者,若自行参加考核,其考核成绩无效。

第三章  免修

第六条 免修是指学生确已掌握某课程的内容或曾修读过某课程并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证书及学分可申请参加免修考试或学院组织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后免予修读该课程的方式。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免修:

(一)学生因转学、转专业等学籍异动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与正在修读的课程内容类似,且专业层次、专业属性、教学要求、教学时数、学分数超过或者等于正在修读的课程;

(二)修读第二专业中已获得学分的课程与主修专业的课程基本相同的;

(三)学生校外修读课程可通过学分互认免修相关课程,其认定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   免修成绩不参与当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已修课程只能用于1次免修申请。

第九条 开课单位应于每学期第三周将取得免修资格学生的课程免修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申请免修课程须是本学期正在修读的课程,重修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政治理论、德育、体育、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军事理论与军训等集中性实践环节课程、教师教育类必修课程及开课单位确定为不宜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第四章  免听

第十一条 免听是指学生不参与某课程的全部课堂教学活动或与其他课程相冲突的部分教学活动,但须按任课教师的要求完成作业、实验和参加考核的课程修读方式。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听。   

(一)学生赴国(境)外学习期间无法正常修读的;

(二)前期已修读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及以上且学业成绩排名在专业前10%的学生,可申请免听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非专业主干课程、非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且教学活动相冲突的课程。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在学期初由本人申请,经任课教师考察同意,开课单位审核、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执行,学生须参加免听修读课程的考核,以考核成绩为该门课程总评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政治理论、德育、体育、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军事理论与军训等集中性实践环节、教师教育类必修课程以及开课单位确定为不得免听的课程,不得申请免听。   

第十五条 同一课程只能申请1次免听。同一学期免听课程不得超过6学分。   

 

第五章  重修

第十六条 重修是指学生因课程不及格未取得学分而再次修读该课程的修读方式。   

第十七条 凡未取得学分的已修课程,均可重修。   

必修课应重修原课程。

选修课可重修原课程,也可以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改修其他课程。

第十八条 重修课程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重修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九条 重修课程,按本次课程考核结果记录成绩和计算绩点,记分注明“重”字样。   

第六章  复修

第二十条  复修是指学生在某课程获得及格以上成绩后,申请再次修读该课程的修读方式。   

第二十一条  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学生可对取得学分的已修课程申请复修,获批后再次修读。   

第二十二条  复修课程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复修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第二十三条  复修课程按本次课程考核结果记录成绩和计算绩点,记分注明“复”字样。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2018年起入学接受普通本科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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