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科研管理水平,加强和规范纵向科研项目管理,推动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穗文〔2017〕34号)等国家和地方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经过政府部门或相关专门机构统一组织申报、招标或委托等,经费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学研究活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局级、校级及纵向其他。
(一)国家级项目:国家科技部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部立项的其他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等;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国教育、艺术、军事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的“国家社科基金单列学科项目”;教育部批准的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等。
(二)省部级项目: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批准的科研项目;教育部高校古籍整理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高校古籍整理研究项目;省、直辖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研项目;省、直辖市、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等。
(三)市厅局级项目:省市有关厅局级科研主管单位立项的科研项目;
(四)校级项目:广州大学立项的科研项目;
(五)纵向其他项目:无法归属到以上条款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学校以牵头单位的身份(以申报书为准)主持申报并获上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认定为相应级别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四条 凡是学校教师承担的项目必须纳入科研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未报科研管理部门进行立项登记的项目,在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评审等工作中不能作为有效依据。
第二章 项目管理责任
第五条 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全校科研项目管理负总责,分管科研工作的学校领导对全校科研项目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科研管理部门是全校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监察部门等相关部门及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科研机构)(以下称“学院”),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并共同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科研项目的策划和申报、项目合同的审核、立项项目的过程管理和验收结题管理等,配合财务处、审计处等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
(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规范、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三)审计部门负责按上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要求,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同时出具经费审计报告等;
(四)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学校各学院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在科研项目管理中各项规定的情况,受理对学校各学院、各学院负责人违反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的举报,对大型科研项目设备招投标、预算资金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监察等;
(五)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依据学校相关文件负责承担大型科研项目购置仪器设备的论证、招投标、采购等管理工作,以及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免税申报,科研仪器设备档案管理等工作;
(六)学院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项目申报书的初审,为已立项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配合做好项目的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等工作。
第六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的要求认真履行科研任务、出高质量科研成果并按时提交项目报告材料。科研项目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应严格使用项目经费,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科研管理部门面向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结合学校自身优势特色,充分发挥共建与区域产学研联合办学的优势资源,依照上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和具体要求,策划、统筹并组织开展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确保申报内容客观、真实。
第八条 学院应及时传达项目的申报信息,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组织同行专家指导和协助科研人员科学规范地填报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书等。申报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查核实后,在规定期限内由学院汇总,统一报送科研管理部门。跨专业、跨学科、跨学院申请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审查和汇总工作。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申报指南和需求计划撰写项目申报书,应力求做到立项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第十条 建立项目申报遴选推荐制度。对限项推荐或申报的项目,科研管理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 在符合各类项目申报资格要求的情况时,下列情形人员可依托我校主持申报或参与项目。
(一)外单位在我校兼职人员经聘任学院推荐、人事处批准,可作为我校申请科研项目的负责人。
(二)全日制在读博士生经导师出具同意函、所在学院推荐,可作为我校申请科研项目的负责人。
(三)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但不得作为我校申请科研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科研人员开展多学科合作,促进各学科间交叉渗透。对于多学科交叉融合开展的重大科研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牵头组织开展学科间的协作,集中优势科研力量开展科学研究。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获得立项批复后,项目负责人按要求签署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并按批准通知中的修改意见对原研究方案进行修改,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时间报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审查、核准,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署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书)视为自动放弃立项。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即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统一管理,执行学校的有关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 由科研管理部门发布通知,组织申报的项目,一经项目主管部门立项批复,即可在科研管理部门办理完成立项手续;非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一经立项批复,项目负责人须凭项目立项通知书原件到科研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并将项目申请书复印件、项目立项通知书复印件交科研管理部门存档备案,项目经费拨入学校科研经费账户后,方为正式立项。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按照项目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科研管理部门及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要定期检查督促项目组按研究计划开展工作,并对实施研究计划所需的条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六条 多个学院共同承担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组织研究计划的实施,明确分工及要求,并以协议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责权利。各承担学院要加强协作,主动配合,确保项目研究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建立年度或中期检查制度。根据科研管理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须按要求及时提供所需材料,由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科研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周期及进度、主要研究人员、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项目主管部门规定调整范围的,须由项目组负责人提出申请,详细说明理由,经学院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后报送科研管理部门审批。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核。获得批准的,方可变更或终止。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含调入、调出学校),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项目终止申请,经学院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审批。获得批准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因主客观原因无法正常执行计划,由科研管理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按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协调和调整。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未能按时完成或因任务完成质量较差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根据有关管理办法对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学院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重点、重大项目子课题的设立,以项目批准书为依据,项目负责人不得另外分解、设立子课题。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负责做好项目研究的原始记录保管工作,并按学校及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合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研发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按涉密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到账后,财务管理部门按照项目为项目负责人设立经费账号,并及时将经费拨至相应项目。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遵照项目主管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和《广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广大〔2017〕155号),合理使用,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项目经费使用监督机制,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等单位应会同实施项目的学院,根据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财务、审计规定,对获资助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对经费使用违规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在限期内整改;否则采取通报批评、暂停经费使用、终止项目执行、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
第七章 项目验收结题及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建立结题验收制度。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各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各有关学院及项目组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项目应按任务书(合同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并办理验收结题手续。因故不能按时验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或委托方的要求,提出延期结题申请,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学院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获得批准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合同中另有约定者,按合同约定执行;科研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
第三十一条 为使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及时获得保护,在发表论文、成果展览、产品演示及成果鉴定等方式公开技术之前,项目组应采取专利申请或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等保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验收报告、结题证明等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科研管理部门按照学校档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后,提交学校档案馆进行归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大学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广大〔2014〕26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