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二级学院: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口头通知及预定指标(具体名额以正式文件为准),2009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即将发文评审。由于此项奖(助)学金涉及人数多,参与面广,评审严格,时间紧迫,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经学生处研究决定,要求各学院提前做好预评审推荐工作。现就做好我校2009年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预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发放范围和对象:
2009年国家奖学金发放范围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2009年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发放范围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发放名额、标准:
国家奖学金名额指标64人,额度为每人8000元。
励志奖学金名额指标1100人,额度为每人5000元。
国家助学金名额指标4788人,额度为每人2000元。
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但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可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享受过广东文化基金助学金的学生及2009-2010学年获得其他资助一年累计达到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学生原则上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按学生手册规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则不再重复获得学校综合奖学金。
三、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学校任何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校内外公益活动。
4、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5.在校期间品学兼优,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5%且单科学习成绩不低于70分的特别优秀学生。
6.根据学校要求,请学院在国家奖学金的推荐人选中推荐校内“十佳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学校任何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好,积极参加校内外公益活动。
4、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5、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突出,学习成绩优秀、品学兼优,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40%,各科平均分达到70分,无补考科目。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30元以下。
(三)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学校任何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30元以下,原则上优先考虑属于学校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的学生。
四、申请、审批程序及发放办法: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要提交本人上一学年各科学业成绩(成绩单由学院教务办打印并盖章确认)及综合测评排名表(要求学院审核盖章);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要附上学生本人家庭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学院要在复印件上盖审核章)。
2、由学院、二级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学生名单后,在学院内公示3天,将已公示无争议的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学生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学校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学生申请资料后,将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3天。
3、学生处将已公示且无争议的学生名单报校领导和省教育厅审批后,正式确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发放名单。
4、学校根据上级财政拨款情况,按照到款额度将获奖学生的奖、助学金通过学生工行卡划款发放。
五、名额分配
根据各学院、二级学院的学生人数及困难学生人数比例,具体名额预分配如下:
学院 | 国家奖学金 | 励志奖学金 | 助学金 |
商学院 | 5 | 77 | 312 |
法学院 | 2 | 27 | 111 |
公共管理学院 | 2 | 44 | 177 |
教育学院 | 2 | 31 | 125 |
人文学院 | 4 | 68 | 275 |
新闻与传播学院 | 2 | 33 | 132 |
外国语学院 | 3 | 54 | 220 |
音乐舞蹈学院 | 1 | 17 | 67 |
美术与设计学院 | 2 | 37 | 150 |
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 | 3 | 44 | 178 |
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 | 2 | 33 | 133 |
地理科学学院 | 2 | 31 | 125 |
计算机科学与教育软件学院 | 2 | 35 | 141 |
机械与电气工程学院 | 3 | 51 | 207 |
生命科学学院 | 1 | 25 | 101 |
化学化工学院 | 2 | 31 | 126 |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 1 | 19 | 75 |
土木工程学院 | 4 | 65 | 262 |
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 2 | 30 | 109 |
旅游学院 | 3 | 42 | 170 |
体育学院 | 1 | 20 | 79 |
桂花岗服装纺织学院 | 5 | 78 | 422 |
赤岗服装纺织学院 | 3 | 74 | 382 |
市政学院 | 7 | 134 | 709 |
总计 | 64 | 1100 | 4788 |
注:“十佳”学生作为国家奖学金当然推荐人选,占用校本部各学院所分配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
六、工作要求:
1、各学院、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评审领导小组,严格按照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组织评报工作。
2、各学院、二级学院要认真摸查、深入了解本学院学生思想表现、学习生活情况及经济困难情况。对学生申请材料中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习成绩、品德表现等内容要进行认真审核,并反映在《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院系(审核)意见”栏上,各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要签名确认。对表格填写不规范、缺漏或材料不齐全的,要通知学生及时更正或补办。
3、各学院、二级学院要加大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评审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4、国家助学金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推选在本学年内没有享受过其他项目资助的学生。
5、各学院、二级学院具体交表时间另行通知,但各项材料及其汇总要求在11月6日上午10:00前完成。以提前做好材料准备工作。
6、上报学生处的材料:
国家奖学金:
①《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成绩单;
②《广州大学2009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电子版);
③《广州大学2009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原始表格)。
国家励志奖学金:
①《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家庭困难证明复印件及成绩单;
②《广州大学2009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电子版);
③《广州大学2009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原始表格)。
国家助学金:
①《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家庭困难证明复印件;
②《广州大学2009年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电子版);
③《广州大学2009年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原始表格)。
注:1、属于学校经济困难数据库的学生可不用交家庭困难证明复印件。
2、请各学院上报资料前认真核对申请学生的身份证号与学号,避免发放奖、助学金入帐时出现错误。
3、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如已上交过《广州大学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学金申请表》的,可不再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4、名额分配上有充余的学院请在下周五30日中午11点前把充余的名额数字报给学生处王会兰老师,以便学生处进行及时调整。
联系人:王老师(39366257或18925118979)
广州大学学生处
2009年10月23日
附:
1、点击此处下载《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点击此处下载《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3、点击此处下载《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时间:Feb 2, 2010 9:45:00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