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8-04 点击数:

485E



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2B4E

根据学校文件《广州大学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和招生资格遴选办法(试行)》(广大【2017104号)和《关于开展2017年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研字【201729号)的基本要求,参考《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导师管理条例》、《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科研评分补充细则》等若干规定,特制订《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办法》。

 

一、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的基本条件

第一,具备广州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年度考核合格,且通过广州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当年招生资格审核。

第二,主持有在研的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1项(含招生资格审核前一年的在研项目,在研时间以项目获批的在研时间段为准,不含项目延期时间),且有比较充裕的科研经费。

第三,上一学年度(从上年71日至当年630日)在CSSCISSCISCI等类学术期刊上发表有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本人排名第一或研究生排名第一、导师排名第二均可);或上一学年度(从上年71日至当年630日)以第一作者署名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获得广州市社科科研成果或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

 

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具备广州大学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年度考核合格,且通过广州大学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导师当年招生资格审核。

第五,能够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良好的实习实践条件和实际指导。

第六,主持有在研的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1项(含招生资格审核前一年的在研项目,在研时间以获批的在研时间段为准,不含延期时间),且有较为充裕的科研经费;或主持有经费不少于10万元的科研项目1项(限招生前一年获得的研究项目)。

第七,上一学年度(从上年71日至当年630日)在CSSCISSCISCIA&HCI等类学术期刊上发表有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本人排名第一或研究生排名第一、导师排名第二均可);或上一学年度(从上年71日至当年630日)以第一作者署名出版学术专著或专业教材1部;或获得广州市社科科研成果或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应用研究成果获得广州市市委常委以上的各级领导肯定性批示1项。

 

三、符合基本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配额的基本要求

第八,学术型硕士生导师指导本专业硕士研究生总数不得超过8人,每届指导本专业硕士研究生人数不得超过2人。

第九,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导师指导本专业硕士研究生总数不得超过12人,每届指导本专业硕士研究生总数不得超过3人。

第十,当入学硕士研究生人数少于符合招生基本条件的导师人数时,按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科研评分补充细则》计算科研绩效积分和确定导师排名,在公平配额的基础上,从高分到低分进行研究生招生员额分配。

第十一,当入学硕士研究生人数多于符合招生基本条件的导师人数时,按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职称次序依据321比例进行逐级减员配额。在同等条件下,参照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科研评分补充细则》计算科研绩效积分进行排序分配。

第十二,对于横跨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在非本专业分配硕士研究生员额时,按照本专业专任硕士研究生导师配额的1/3并按职称次序321比例进行员额分配。

第十三,专业型硕士研究生需要配置行业导师,行业导师原则上作为第二导师进行配置,行业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人数不得超过3人。若行业导师为第一导师时,需要配置专业导师作为第二导师,专业导师作为第二导师指导研究生人数不得超过2人。

 

四、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与员额分配的其他说明

第十四,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基本条件中的第六、第七项不适用于行业导师。

第十六,符合任职资格和招生资格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在其他学院或其他学校招收和指导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员额不属本办法限制。

第十七,本办法由学院学位委员会起草、修改和解释,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通过。


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017年7月7日


8ED0


Copyright© 公共管理学院网站(新闻中心)版权所有  地址:广州市大学城外环西路230号